城镇居民医保

城镇居民医保(新农村合作医疗 )

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办法及有关规定:

一、参合居民在镇(街)卫生院住院,补偿起付线为200元,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100%报销。

二、参合居民在我县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医,人均100元封顶,按50%比例报销。

三、参合居民患病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,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,还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。

四、2016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到15万元。

五、新生儿出生后,其父母应尽快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,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行登记和参保,最迟不能超过6个月,新生儿参保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新生儿出生超过6个月参保的,执行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。

六、在二级医院(县级医院)住院,每次个人先支付500元后,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%。
       七、在三级医院(市人民医院、滨医附院、市中心医院)住院,每次个人先支付1000元后,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%。
       八、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的,按全省统一政策现场结算。转往非联网医院住院,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%,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个人先的自付20%,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和支付标准执行。
       九、长期在外地务工、上学等参保人员,可提前办理异地安置手续,一旦生病住院,可享受我市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报销待遇。